雇员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发包人的责任

时间:2010-05-24 10:29:2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这次的案件是关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情如下:

死者李声昂与第一被告何波系雇员与雇主关系,何x承包刘x的房屋建盖、装修,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协议。何x在装修房屋期间,雇佣李声昂和其他人员一起装修,每天工钱80元,从今年4月份起就装修刘x的房屋,2007年5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在铁三楼瓷砖时,死者李x从三楼摔下致死。

澄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建议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节,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了协议。

在本案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发包人刘x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点在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无疑义,但发包方既不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与被害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是否应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发包方在此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是否应承担责任则需看其是否对损害结果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兴作为发包方在明知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何波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下依然将装修工作发给何波,他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接下来就是发包人刘x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定作人依据该条承担责任的方式,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根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三种情形。依据这条,我和同学在讨论,有人就提出刘兴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与陈某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保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x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工程建设需要相应的资质,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何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安全措施致李x受伤,刘x与何x应当连带赔偿李x的相关损失。

可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交叉的地方(比较明显的就是明知雇主没有资质而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雇主引发的事故损害),但两者并不矛盾。根据第十条规定,定作人可能与承揽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应当是,第十条规定定作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限于按份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按定作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也就是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只不过第十一条作出了特别的、具体的规定而已,应当优先适用。

由此来看本案,刘x明知何x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楼房砌建发包给何x施工。何x的雇员李x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伤,符合《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刘x与何x应当对李声昂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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