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3 18:11:14 作者:徐秋亭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 影响
2009年保险法的颁布,为我们处理交通事故带来了方便。
一、 首先,他减轻了受害人赔偿不能的风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原法律规定只能是基于交强险的规定。在保险法生效后,由于保险法的规定,在京保险人和受害人双方同意后,可以直接把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降低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风险,增强了赔偿能力。
二、 其次是减轻了肇事车辆的赔偿负担。
原先是,肇事车主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这时候就有一个赔偿前期资金垫付的问题,如果肇事车主没有能力垫付资金,则保险公司照样不赔偿,受害人照样得不到赔偿金。在新保险法生效后,这一切就发生了改变,由于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减轻了肇事车车主的负担。
三、 新保险法有很大的社会效果。
首先是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款;
其次减轻了车主的负担;
减少了车主再次起诉保险公司的诉讼负担。
总之,新修订的《保险法》有很好的社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