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非深户籍人口失业期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问题

时间:2012-03-02 21:58:59    文章分类:媒体热点

深圳目前已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对于企业员工,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对于没有固定企业的户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缴费的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非深户的自由职业者尚未纳入社保体系,尚不能以个人名义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减轻当地政府的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资金压力。

虽然深圳常驻人口近1500万人,但是户籍人口不到300万。在此制度的背景下,户籍人口即使没有工作也可以自行缴纳社保,但是对于绝大部分没有深户的居民来说,在没有工作失业的情况下要缴纳社保只有挂靠在一个公司名下,否则将承担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为缴费年限的风险。而缴费年限是员工享受退休待遇的重要依据。

深圳作为一个以非户籍人口为主体的移民城市,非户籍人口占据这座城市的大部分,这部分人口在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续交问题,会带来户籍差别的非公民待遇问题,也会滋生依托众多空壳公司和走账公司的非法社保中介行业应运而生。

都说深圳充满包容与创新,当下也盛行“来了,就是深圳人”这句话,可是如何将这种包容落实到实处,涵盖社会现象中的方方面面,非深户籍人口的社会待遇问题,不仅仅是非深户籍人口失业期间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问题,还有许多户籍不同带来的不公问题,希望政府能够一一解决这些民生问题。

为此建议:

一、允许在深圳建立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深户籍人口,可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便于非户籍人口社会保险的累计缴费。

二、取消因户籍不同带来的缴费待遇差别。

 

执业机构: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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