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9 16:54:39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外地户籍人口在深离婚案
原告:石XX,女,湖南省户籍
被告:周XX。男,湖南省户籍
案情: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0日草率结婚办证。婚后感情平淡,1996年12月10日长子周X出生,2003年7月27日计划外生育次子周XX。自从计划外生子后,被计生部门罚款,家庭负担加重,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感情冷淡。继而被告出外打工,对原告不闻不问,特别从2005年开始,原、被告进入分居状态,虽然同在深圳打工,却长达三年没有夫妻生活,两人形同陌路。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2、两个儿子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3、原告每年寒、暑假探视被告抚养的儿子一个月。
被告未做答辩。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结婚,但双方产生夫妻矛盾后,不但不能互相谅解,反而从2005年起分居生活,且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清楚原告的主张及理由,但其不答辩也不出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主张给与抗辩与否定,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应视为被告放弃其抗辩的权利。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双方2005年起分居生活的现状,结合被告对本案的态度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及子女的现状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原告要求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互相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探视长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探视的时间应寒假15天,暑假25天为宜。
法院判决如下:1、准许原、被告离婚;2、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3、原告可于每年寒假、暑假分别与长子共同生活15天及25天;4、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律师评析:本律师代理原告一方,运用一些诉讼技巧与取证方法,为当事人争取了全部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