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时间:2010-04-26 00:09:3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59条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盘晓龙的委托,担任盘晓龙诉北京小村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盘晓龙的代理人,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与其爱人系外地在京务工人员,因生活居住需要,决定在京购房自用,所以原告于2007年1月28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合同》。其中合同第1条约定:委托被告购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荣丰嘉园12号楼1030室房屋,并委托被告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成交价格为53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示上述房产的合法证件和手续;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被告负责按交易时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第2条约定:委托期限为2007年1月28日至2007年4月2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自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也没有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具原告了解,被告为达到得到高额差价,也存在欺瞒原告和买房人的行为,原告委托被告购房价格为539000元,而卖房人实际出卖价格为460000元。正是因为被告恶意隐瞒差价,所以一直没有联系原告与卖房人见面,也没有签订买卖合同(2007年10月下旬出卖方找到原告,于2007年11月4日将原告清出该房产)。最后导致原告无法购买该房产。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所以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购房合同》及被告的行为足以认定被告构成严重违约。也只用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才能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双倍返回定金。 第二、被告的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401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被告应当法律的规定双倍返回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终上所述,原告为了生活需要,尤其是在2007年1月间北京市房价涨幅不是非常明显的情形下,希望购买一处适合自己和家人今后居住的房产,而坐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荣丰嘉园12号楼1030室房屋无论是在地理位置和交通上都是上上之选,当时也正是考虑了坐落于三环内且交通非常便利又是小户型,所以才下定决心购买该处房屋。但是被告利用原告对其过于信任,为了达到“吃巨额差价”的目的,一直没有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最后导致原告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处房产或是该地段房产的希望落空。被告作为房屋中介机构本应讲求诚信和效率,但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恳请贵院能够依法、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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