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0-11-21 18:37:37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蒋正星编辑

文号: 闽劳关[1999]37号    

颁布时间: 1999-08-27    

执行时间:1999年8月27日 闽劳关[1999]37号

三明市劳动局:

  你局明劳察[1999]14号“请示”悉。现就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经济

补偿金支付标准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

[1997]22号)中有关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原依据国发[1986]77号文件招收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集体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无政策依据,可以不支付。

执业机构: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泉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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