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发布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11-21 18:42:34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部发布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蒋正星编辑

   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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