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律师提示

时间:2010-11-21 18:54:10    文章分类:业务文书

 

聘用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提示。委托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前,请认真阅读本提示。

一、          律师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只能在一家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须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不得私自收案。

二、          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法定的收费凭证。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三、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不得就委托事项的结果做出承诺。律师对委托事项的结果作出虚假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

四、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作出独立的职业思考和判断,不受委托人干扰。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做出与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悖的行为。

五、          律师不得胁迫、诱使委托人从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律师提出的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见和建议。

六、          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可能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委托人有权监督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违反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委托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投诉。

   本《提示》由福建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律师协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执业机构: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泉州分所
 所在地:福建 泉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常年顾问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公司并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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