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工程款纠纷

时间:2016-12-08 15:17:58  作者:武丹  文章分类:工程欠款

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工程款纠纷

1、             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应进行充分的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避免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

2、             认真做好工程签证,加强工程索赔。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作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工程签证的主要情形有:开工延期、图纸延误、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等等。签证是一六艺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在对方项目经理心情比较好的时候进行签证;签证内容具体明确,否则就即是没签;要有权签字人签收,最好是盖章。工程索赔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和通知进进施工现场后,一旦碰到不具备开工条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以及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单价的材料价格上涨等,在发包人拒尽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索赔时,应把握三个题目:一是工程索赔是在发包方不同意签证或不完全签订的情况下进行;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三是索赔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3、        在工程施工环节,要做好工程项目中期结算,及时催收工程进度款。对因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要提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同意, 并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施工结算之用,防止建设单位以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时间,拖欠工程款。在施工结算环节,要及时办理结算,多方清理工程余款。

4、         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5、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部门监控下的拖欠工程款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年度清查制度,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清查制度,设立“工程拖欠款清欠档案”,以便对工程拖欠款分类、排队,随时跟踪清欠进展情况,以免错失清欠良机。

6、        一般情况下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聘请业内信誉好的律师,掌握法律,分析形势,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加强诉讼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铁证如山;三是注意诉讼时效,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

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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