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3 12:19:10 作者:刘新伟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万男与武女于2008年1月在朋友聚会相识。之后不久两人恋爱,万男时常将武女带之住处同宿。同年11月武女辞职,就搬到万男处住,在此期间,万男向周围人介绍武女是其女朋友,万男的朋友同事也认为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生活琐事俩人经常发生争吵,于是万男就要武女搬走出去住。2009年3月由于经济危机工作不好找,俩人再次发生争吵,晚上8:25武女就从万男住处楼顶跳下,还好是一楼,只是腿部受伤,万男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武女仍住万男处。
4月,万男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与武女的同居关系。同时武女也向法院起诉万男,要求赔偿同居期间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万男与武女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同居,只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恋爱过程中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他们的诉讼。
[ 律师评论 ]:
本案中,万男与武女的同居关系是不能得到《婚姻法》等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