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与制约

时间:2010-05-21 21:41:28  作者:丁恩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分则对每一罪名的量刑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也就给了刑事审判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就刑事审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用好和制约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达到使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之目的。

[关键词]刑事  审判  自由裁量权  适用与制约

    2000年,江西省原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死刑,之后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安徽第一贪”尹西才因贪污人民币1901万元被判死缓。国内大要案件,处理结果竟如此悬殊,人们不禁要问,是法律出错,还是法官出错?究期实质就是刑事审判中有不有自由裁量权,其自由裁量权空间有多大?

    一、应赋予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其基本特征: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它始于案件的受理,终于裁判的作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主要是审判组织,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理,以正当合理性,公社会公平、公正要求为标准。

    应该承认,1997年颁布的刑法从“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诸多方面凸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取消了罪名类推等做法,使刑事审判法官在定罪、量刑上更有据有依,操作性更强,处理结果更趋一致。但由于法律条文是静止的,滞后的,而个案是复杂的,多样的,需要法官综合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作出恰当判决。不仅如此,由于法律存在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和一定幅度,甚至有些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协调。这些都为刑事审判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1、定性的裁量。准确定性,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关键。被告人主观故意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甚至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即使是相同行为,定性也会有差别;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交叉与竞合现象,导致定性上的分歧,只有准确定罪,裁判恰当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

    2、量刑上的裁量。《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从这一条文可看出,《刑法》所规定的量刑仅仅是给了刑事审判法官一个量刑幅度,有的甚至过于宽泛,在具体的个案中,只能让法官来自由裁量。造成这一原因是因为立法本身的制约,因为无论任何时候,制订的法律都不可能穷尽所有个案。

    3、刑罚种类的裁量。对于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罚种类,《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附加刑还可以单独使用,从而使刑事审判法官有很大裁量权。如社会最为关注的缓刑适用问题,《刑法》规定适用缓刑有三个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被告人不是累犯。第一、三条是硬件,但第二条就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法官不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会适用缓刑犯落空,不利于感化、教育、挽救被告人。无限量地使用又会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给刑事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根据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社会是否还有危害、帮教措施等落实情况,适度地对部分犯罪分子处以缓刑,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刑事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瘕疵亦不容忽视

    1、法官能力不济。精通业务,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和前提,在刑事审判队伍中,业务水平仍然不均衡。近年法院内部管理越来越严,案件质量与本人“能”、“技”挂钩,而考核的标准是案件合格率、二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特别是刑事案件,决不可以出现冤、假、错案,这本身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有些法官不是在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而是为自己找方便,为防止差错,明哲保身,对把握不准的案件就从无、从轻,导致重罪轻判,甚至漏判。

    2、法官保障不力。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但由于人事管理、经费供给并未完全独立,与地方仍然存在依附关系,仍然受到有些权威部门非正常制衡,有些时候、有些法官不免为自己的晋升晋级、子女就业等问题而妥协。特别是在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难免着力考虑罚金等附加刑的处罚,而在刑罚主刑上作些让步,从而导致人们误解,认为有钱就买刑,损害了法院形象,损害了法律权威。

    3、执法环境不优。受大气候的影响,有些法官同样滋生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物质的诱惑冲垮了法官的防线,同被告人亲友、被告人律师吃喝玩乐,为捞到一些好处,一些实惠,其最终结果,只能拿点法官的自上裁量权来作交易,作交待,因为处理不公,导致当事人到处告状。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合理控制

    西方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孟特斯鸠说:“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须弊害无穷”。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常态,法律适用中同时并存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可测性与不可测性等特点,决定着适用法律也必然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存。只要我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涵义及内在缺陷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要我们对当前刑事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中不足能够坦诚面对,然后设计出一套完善合理的监控制度来有效控制它,就能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最大作用。

    1、加强队伍精英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此可见,每个刑事审判法官都肩负着神圣而庄严的使命,要完成这一使命,我们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要在熟悉法律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只有这样才能定性准确,刑罚适当。同时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做一个公正的人,无私无畏的法官。

    2、不断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为适应新的形势,刑事审判法官急切盼望对社会敏感问题、焦点问题以及新型犯罪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量刑幅度过宽,表述过于笼统、模糊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量化,从而减少审判人员审判风险,同时也减少“法外开恩”。

    3、不断加强诉讼保障。要建成一支精英化法官队伍,在人财物管理上也要坚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一方面要落实好《法官法》,保障法官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的实现,以激励队伍争先创优,提高干警积极性,充分发挥干警主观能动性,保障干警物质生活条件,自觉拒腐防变。加强对刑事案件质量跟踪管理,防止超期羁押、办关系案、人情案和油水案。对疑难案件、重刑案件、无罪案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等级法官的情况,确定放权范围,刑事审判法官、审判委员会对各自的案件各负其责。此外,要根据不同等级法官要求,严格录用司考人员,不断充实刑事审判队伍。

    4、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过当,是不是被群众认可,最好的办法就是开展“阳光审判”。通过公开开庭,庭中充分质证,最后用判决的形式分析证据,据理下判,演示法官自由裁量的全过程。一份判决书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载体,在同一起犯罪中,因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不同而处罚轻重有别,同一种犯罪中,因法定情节或酌情情节不同,判处的刑罚种类亦不同。有理有据,这样的裁判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让被告人认罪服法,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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