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7 17:24:59 作者:张庆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农电工修村里电路摔残,人社局找说辞不认定工伤
案件事实:
原告张xx系河北省南和县某村的农电工。自2007年被南和县电力局招录为非全日制农电工,从事南和县某村范围内低压电网的运行维护工作。为此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南和县电力局按月给张新利发放工资,并缴纳工伤保险至今(有劳动合同、电工证、工资卡、工伤保险证)。
2013年2月4日,因村里路灯出现问题,村委会干部电工张XX去维修。在检维修过程中,原告张新利乡供电所反映。后在第二天上电线杆检修线路时,不慎从电线杆摔下致残,造成终身瘫痪。
XT人社局以张XX受“村委会领导安排维修”村里线路为由,于2013年5月24日第(2013)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经综合全面证据为认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农电工的相干职责,如: 《关于规范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农村电工管理的意见》冀劳社办〔2006〕151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农村电工是供电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直接从事农村供电生产和服务工作。”“本意见适用于河北省南部电网供电企业招用的从事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和农村用电服务工作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 《河北省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农村电工职责:1、负责本村范围内低压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既然张XX被委派到南和县某村从事电力维修工作,其工作职责和范围就是为了维护村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村里电力设施出现问题,村委会干部找是负责本村的农电工去维修,无可厚非。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电工的职责。农电工在维修村里公共照明线路时摔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XT人社局以“受村委会领导安排”去维修村里线路,不属于职务行为,不予认定工伤,属处于强词夺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