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03 21:18:56 文章分类:
被诉人辩称:……
本会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表明双方劳动关系明确。根据本会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 申诉人于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7日入职被诉人公司工作,截 2004年2月23日止,申诉人连续工龄满27年以上、在公司工龄满10年以上,申诉人在合同期满后,提出与被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被诉人虽未接受申诉人的要求,但根据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视为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诉人未向本会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被诉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鉴于申诉人已于2004年2月23日停止工作离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由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被诉人应按申诉人的实际工作年限(10.5年)及离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480.94元)予以计发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8049.87元(6480.94元xlO.5月)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024.93元,合计人民币102074.8元。
申诉人向本会提供其在职期间与公司其他员工要求兑现工龄补助的申请、被诉人公司总经理的回复承诺、工龄补助计算表、离/辞职人员结算表等证据证明被诉人公司员I离m时(包括合同到期离欢)均有按工龄补助计算表上金额享有I龄补助待遇,同时,被诉人当庭表示工龄补助系公司员I离/辞m享受待遇,因此,本会对被诉人辩称工痰补助与经济补偿金系重复请求的主张不予采信,本会采信申诉人提交的工龄补助计算表及其提出被诉人公司每位离/辞职人员(包括合同到期离职)均享有工龄补助福利待遇的主张,故被诉人应按工龄补助计算表上核算的金额予以计发申诉人工龄补助人民币31027.50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2004年2月份工资及奖金,亦未向本会提供相关I资表,本会无法核实申诉人2月份的工资及奖金金额,因此,对申诉人提出由被诉人支付工资及奖金合计人民币6700元的请求,本会十以确认和支持,被诉人应依法足额支付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被诉
人专付2004年2月份工资、奖金的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提出由被诉人支付未提前: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提出由被诉人按人民币7056元/月的标准为其缴交2004年3月12009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请求,于法无据,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第(6)、(7)项诉求,因诉求不明确,且X具体标的,本会不予裁定。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0、《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 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经本会合议庭合议,裁决如下:
1.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049.87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024.93元,合计人民币102074.8元;
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龄补助人民币31027.50元;
3、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2月份工资、奖金合计人民币6700元;
4、驳回申诉人其它申诉请求;
本案仲裁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申诉人承担,仲裁处理费人民币5900元由申诉人承担1400元,被诉人承担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