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大议-1 ) 家庭冷暴力不宜立法

时间:2010-06-04 07:47:04  作者:王荣香  文章分类:民生聚焦

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仅概括地规定为:“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但“冷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当时尚未显现,这部法律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仅对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冷暴力’没有加以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对‘冷暴力’的鉴别和取证,制裁‘冷暴力’更无从谈起。”

“冷暴力”没有纳入现行法律也不宜纳入法律范围来调整:

首先,概念难以界定。什么是冷暴力,难有统一标准。究竟什么情况才能算是“冷暴力”?怎么来看待“冷暴力”很难有个认定标准。没有标准,就能以司法。

其次,在法律上,消极的不作为法律难以干预。对“冷暴力”法律如何制裁?对受害人如何救济?假设如果一方遭受身体暴力,当其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有可能被对方反诉“冷暴力”。会使家务事更加难以处理。

 

执业机构: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荣香律师 > 王荣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