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难找冒充公安敲诈嫖客,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时间:2017-04-14 17:02:00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言:因为工作不好找,毛全业和王建决定再干敲诈勒索的“老本行”。他们冒充公安,专门敲诈疑似嫖娼人员,共非法获利5000余元。两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敲诈勒索与招摇撞骗有何区别了?

工作难找冒充公安敲诈嫖客   

毛全业和王建是老乡。毛全业曾两次因敲诈勒索被判刑,王建也因寻衅滋事被判过刑。因工作难找,毛全业提议,附近的洗头房、按摩店大都存在卖淫嫖娼,一旦有四五十岁的男子进去,等再出来后就去敲诈他们,肯定没人敢报警,王建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分工负责,王建负责盯梢,有人从里面嫖娼出来就打电话给毛全业,告诉他体貌特征。随后,由毛全业在稍远处冒充公安人员实施敲诈。就这样,二人接二连三地作案,向三名被害人共敲诈了5500元。归案后,二人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4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冒充公安敲诈嫖客是必定是违法行为,那么构成何种犯罪了?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一些司机身上获取非法利益,与招摇撞骗罪的特征相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晴、徐某强从司机身上获取非法利益,是以威胁、要挟或恫吓为特征,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存在重要区别:一是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二是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三是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四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从侵犯的客体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司机的财物所有权,同时还可能危及司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从客观要件看,俩被告人进行罚款是以威胁、要挟或恫吓为特征,往往是不给钱就不放行车辆,从而让相关司机迫于无奈而不是“自觉”地交出钱财;从主体要件看,俩被告人都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主观要件看,俩被告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由此可见,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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