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贪腐过亿被曝光,哪些贪污、受贿适用死刑

时间:2017-05-12 23:07:01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17年5月1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那么哪些贪污、受贿适用死刑?

副部贪腐过亿被曝光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先后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综合司司长、黑龙江省省长助理(挂职)、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审批、业务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28亿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王保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保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哪些贪污、受贿适用死刑

目前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官员渐渐少了,那么哪些贪污、受贿适用死刑?不判死刑的官员往往会用终身监禁代替,那么终身监禁是不是一辈子都出不来了?

根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而且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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