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醉驾连撞5车,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如何区分

时间:2017-05-20 23:01:3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5月18日晚上8时左右,一名醉驾男子在云南蒙自市区连撞3辆电动车和2辆轿车,造成3人受伤,6车不同受损。目前,该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拘。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往往混杂在一起,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如何区分?

云南一男子醉驾连撞5车

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发现,当晚,一辆沿文萃路由北向南行驶的SUV先撞倒了路边的两辆电动车,然后继续向南行驶,又撞上一辆正在等红绿灯的电动车,电动车上的驾驶人被撞出数十米远,接着肇事车又撞上了一辆由天马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轿车,肇事车被撞车头调转了方向后,尾部撞上了一辆正在等红绿灯的轿车才停了下来。

接到报警后,交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但肇事车辆司机仍没有下车。打开车门后,车内随即散发出一股浓浓的酒味,坐在驾驶室的肇事司机在酒精作用下正呼呼大睡。被交警叫醒后,还拒绝进行酒精测试,随后交警将肇事司机带到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最终报告显示结果为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295.97毫克每百毫升血,属于醉酒驾车。

此次事故共造成了6辆汽车、电动车不同受损,受伤的三人也被及时送往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目前,肇事司机李某某(男,42岁,红河县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伤者仍在救治当中。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如何区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该罪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客观上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客体则为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即危险驾驶罪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但是其行为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法定损害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实上,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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