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04 15:58:25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昨日,在柳州市救助管理站,10岁男孩小权(化名)一边看着自己画的公鸡和小鱼,一边吐露心愿。5年前,小权的父亲把他送到柳州市上游路某民办幼儿园全托,就玩起了失踪。母亲也不知去向。幼儿园老板娘周女士好心,一直照顾了小权5年。如今,小权因没有户口无法读书,周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求助社区和派出所。
送5岁儿入园全托
5月26日,周女士在上游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柳州市公安局南站派出所寻求帮助。周女士说,5年前,她在上游路经营一家幼儿园。2012年10月31日,天下着雨。一名钟姓男子带着刚满5岁的儿子,来到幼儿园,说要办理全托。全托的费用是500元/月。
周还记得,当时钟说他是贵州人,刚从贵州到柳州打工,一时还支付不起这笔费用。但钟表示,他做钢筋工每天有120元的工钱,等他找到钱了,会很快把这笔费用交上。为让周放心,钟还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出于好心,周女士就先收下了孩子。孩子叫小权。小权刚入园的第一个月,钟来看过几次小权。来探望时,钟还特别交待,他欠的托管费会还的,任何人都不能把孩子接走。可之后的日子,钟再也没有出现。周女士拨打钟的电话,发现钟换了手机号码。小权就一直在幼儿园全托班生活。周说,前两年到过新年时,总有人把一个塑料袋悄悄放在幼儿园门口。塑料袋内装着小孩的衣服,还有一些零食。周也不知道,这袋子是否是小权父亲拿来的。如今,小权已经10岁,早已到了读书年纪。可小权的父亲却依然没有出现。看着小权一天天长大,周女士心里很着急,试着到上游社区和南站派出所寻求帮助。
父亲欠费玩失踪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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