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副局级官员获刑,贪污罪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7-06-11 23:18:1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长安街知事消息,在被判刑一年零四个月之后,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孟会青受贿案的判决文书近日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

中纪委副局级官员获刑

看守所这名中纪委“内鬼”落马的消息,也由此首次披露。被捕后,他被关押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监狱看守所。判决书显示:孟与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中纪委、监察部原八室三处副处长、原六室综合处长、原执法和效能监督室综合处长、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十二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等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项目承揽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为他人办事的过程中,他多次收受或索取现金、汽车等财物共计600多万。值得关注的是,在受贿款项中,还有利用低价租房的方式获得的。

近年来,朱明国、金道铭、魏健、张化为等高级纪检干部以及参与过巡视工作的贺家铁等相继被处理,充分彰显了中纪委严防灯下黑的力度和决心。孟虽然级别不算高,但其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因为他谋利所动用的权力,正是执纪监督权。

比如他在参加中央巡视之时,就以巡视组的名义向地市纪委递交反映材料,干涉办案。之所以能干涉办案,皆因他所在的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这一地区。在孟一案中,涉及到天津、河南地区的商人,正与孟原先的工作“辖区”相符。看过中纪委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小伙伴一定记得,那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袁卫华曾任中纪委六室副处长,他正是在天津查办案件时,与黄兴国有所接触,并透露相关案情的。而在天津海河边有一幢十分醒目的楼盘,名叫君临天下。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罗凯从该开发商手中先后低价购买了四套住房、两间商铺。他则在自己联系的天津地区多次为该开发商在土地审批、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贪污罪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前不久,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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