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银行99亿,办十多个假身份证

时间:2017-07-01 23:48:43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男子骗银行99亿:自学反侦查知识办十多个假身份证。发现银行“保兑仓”业务漏洞,男子钩织偷天换日般的惊天骗局,多家银行被他坑了99亿。本案被司法机关定性为票据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有何区别了?

男子骗银行99亿

1970年出生的任某,于1986年考上省内一知名高校。此后,任某下海经商,从事塑料原料的销售及塑料产品的加工销售。生意越做越大,一共开了三家化工和塑料加工公司。随着眼界的开阔,任某也变得不安分起来,开始寻找金融行业的空子。

在干贸易的过程中,任某接触到了“保兑仓”业务,这种业务是银行为缺乏现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所谓的“保兑仓”通俗一点讲,是企业向合作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且由合作银行承兑,收款人为企业的上游生产商。生产商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前开始向物流公司或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若融资企业无法到期偿还银行敞口,则上游生产商负责回购质押货物。

“按说这个银行业务设计得非常严密,融资企业只需要缴纳50%左右的保证金就可以获取更高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而生产商也能够快速地销售货物,银行因为质押货物从而使资金变得安全。”6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褚洪泉称。

因为赚钱越来越难,而且为了炒期货谋取本金,任某开始钻研“保兑仓”操作流程,并且真的从里面找出了漏洞,开始了偷天换日般的大骗局。2014年1月至7月,任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女,1977年出生)利用其控制的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某石化公司华北分公司公章及法人章,与某银行济南分行、某银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银行签订三方保兑仓协议,骗取多家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99亿余元。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有何区别

本案被司法机关定性为票据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有何区别了?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作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两个独立的罪名,非常容易混淆。司法实践中,一些票据诈骗犯罪往往借助经济合同的形式,而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也会采取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作为担保或者支付手段,因此,这些诈骗犯罪案件,既牵涉到经济合同,又与金融票据相关联,究竟以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论处,往往存在争议。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但是在犯罪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都是不同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有以下区别:

(一)客体不同

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二)犯罪对象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三)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第224条的五种情形。与票据诈骗罪相比较,行为人使用种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必须是而且只能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这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与之签订合同,进而诈骗对方财物;票据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94条的五种形式。相对于合同诈骗罪客观表现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票据诈骗的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

(四)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

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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