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司机将共享单车占为己用,盗窃共享单车涉嫌盗窃

时间:2017-07-08 23:49:41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云南网从云南交警高支队昆武大队获悉,一货车司机在高速路上涉嫌小型客车拉货被拦截时,发现他拉载的竟是一辆密码锁被破坏的“小黄车”,司机承认是拉回家自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

面包车司机将共享单车占为己用

7月6日16时许,在昆明西北收费站路段,一辆面包车因涉嫌小型客车拉货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而他拉载的居然是辆“小黄车”,单车上的密码锁已被破坏,但驾驶员却矢口否认,声称“这单车是亲戚家买的,现在给他了,所以要运回禄劝自己使用”。

云南网在警方提供的照片中可以看到,面包车的后备箱载有一辆黄色的共享单车,前轮架在后排座椅靠背上,车内还有一捆长柱型的蓝色物品。一名身穿白色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正在接受警方问话。

“这辆小黄车还很新,密码锁没有被撬开的痕迹,应该是用扫一扫打开的。”民警说,他多次询问后,驾驶员才承认,他从昆明回来的路上,趁着周围没人,忍不住对这辆“小黄车”下手并决定把它“搬”回家自己使用。最终,执勤交警将其移交所属辖区大营派出所处理。

昆武交警大队的民警告诉云南网,虽然共享单车遭破坏或拉回家自用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共享单车所有权归其公司所有,当用车人采用破坏二维码、数码锁等非法手段将其据为己有,使共享单车所属公司失去所有权、收益权时,已经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就算这位司机是一念之差,但勿以恶小而为之,除了道德的谴责,他终将受到法律的“拷问”。

盗窃共享单车涉嫌盗窃

由于共享单车由于科技含量,其价值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面包车司机将共享单车占为己用,盗窃共享单车涉嫌盗窃”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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