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图省事让女学员独自驾车,返程出车祸致1死1伤

时间:2017-08-13 17:46:27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时,教练对学院有监管和保护义务,决不允许学院族自驾车上路,可是永宁某驾校一名教练却为了省事,让一名女学员独自驾车返回驾校,结果行驶途中出事了。8月11日上午9点,永宁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某驾校教练,以及女学员王某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教练图省事让女学员独自驾车

冯某今年30岁,是永宁县某驾校的教练,5月29日下午,冯某在指导学员练车后,由于嫌麻烦,就让没学几天的王某独自从训练场地驾车返回驾校停车场,“这个学员一没驾驶机动车的经验,第二她没有单独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更重要的是对教练车的性能根本还不熟悉,所以她驾车没多久,到一个加油站的转弯处时,正好有两名刚刚收工散步的民工经过,王某一紧张,操作不当让车子失控就撞了上去。 ”永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定国告诉记者,事故导致两位民工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重伤。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认为,教练车的用途是供学员学习驾驶技能,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允许单独驾驶,而应该在教练的指导下共同进行,而该案中,教练员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但鉴于案发后,由于涉事驾校也采取了紧急补救措施,积极赔偿了伤亡人员的家属,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量刑方面也将予以考虑。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返程出车祸致1死1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但是,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因此,本案例中驾校应对此次交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教练人员在教授驾驶技术的时候,应当尽到应有的义务。由于学习驾驶的人员并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即使实际的驾驶操作是由学习驾驶的人完成的,其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都练员来承担。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练人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代负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的确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教练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学员的驾驶行为处于教练人员的严格指导下,而且教练人员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机动车的条件下,认定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由教练人员承担,从法理上讲也是成立的。

2、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为教练和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即驾校承担。事后驾校可以向有过错的教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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