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6 21:08:13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4名男子在一起谋划了一个月,购买了警服、手铐、警官证等道具,准备冒充警察对外籍人士进行敲诈勒索。其间,4人与被害人发生搏斗,抢走现金及物品后逃离。其中一人把以实名办理的银行卡落在现场。根据银行卡,辽宁沈阳警方很快锁定身份,4人在实施抢劫的次日就被抓获。
四男子冒充警察抢劫外籍人士
日前,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侦禁毒大队历时30小时缜密侦察,成功破获一起冒充警察入室抢劫外籍人员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9月16日,负责审理此案的民警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案情:
8月29日14时,浑南分局接到两名外籍人员报警称室内物品被盗。接警后,浑南分局浑河站东派出所、刑侦禁毒大队迅速出警到达现场。民警调查了解到:当日13时许,3名男子持警械闯入被害人位于浑南某小区的租住房屋内,出示伪造的警官证,以虚假警察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翻译发现并赶到后,被害人与3名男子发生搏斗,3名男子逃跑时将被害人一万元钱及手机抢走。
案发后,浑南分局刑侦禁毒大队迅速组成专案组。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银行卡等线索展开工作,查询到该卡主身份为金某,经被害人辨认,认定该人即是参与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锁定金某后,警方很快锁定了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并最终确定了该团伙的落脚点。8月30日,专案组集中展开收网行动,相继将4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抓捕归案。
犯罪嫌疑人交代,张某某曾在被害人公司打工,离职后产生抢劫被害人的意图,随即组织金某、张某、朴某某3人,利用一个月时间谋划抢劫细节。其间几人在网上购买手铐、电棍、警官证封皮,并多次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作案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楼下负责望风,其余3人冒充警察敲门侵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敲诈,在被翻译发现其伪造警察身份的情况下,进而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
抢劫罪的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