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村民砍伐自家林木被判十个月,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有何区

时间:2017-09-16 21:18:04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陈某在林场对其自有林木进行采伐,随后被公安机关控制。2017年9月7日,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福建村民砍伐自家林木被判十个月

经鉴定,陈某采伐林木面积19.28亩、采伐林木3432株、总立木蓄积量60.2847立方米。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为何砍伐自家林木也会被判刑?是不是砍伐任何林木都属违法?

在中国,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即便林木是自己种植的,在自留山或个人承包的林地采伐林木,都得向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即便取得了许可,如果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也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同样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并不是只要砍伐林木都是违法行为。像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无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可以自由砍伐。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有何区别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之后,两罪有以下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不同之处:两者的犯罪对象虽然都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但在侵犯的客体上却是有区别的。盗伐林木罪除侵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之外,同时还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依法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其中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具有经营权及收益权,但所有权属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之处: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在客观行为上有实质区别,滥伐林木罪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既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规定、要求采伐的行为,也包括无证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罪则只是无证采伐,表现为行为人在林木所有权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地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之处: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都属故意,但在故意的内容上存有区别。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同。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及其以上,才予以定罪处罚,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并且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量刑档次和幅度一致: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两罪“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数额起点不同,有很大的悬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该《解释》第十九条授权各高级法院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陕西省确定的执行标准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0立方米,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立方米。可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起点均大大低于盗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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