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国安人员骗财骗色,构成招摇撞骗罪

时间:2017-11-29 19:03:30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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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男子冒充国安人员骗财骗色

被告人张某现年45岁无业。 2015年年底,张某在一次网聊中认识了家住新乡市的女青年费某,在聊天中张某得知费某是一名人民教师。当张某被反问时,于是他就谎称自己是河北省某市国家安全局的公务员。二人越聊越感到相见恨晚,过了没多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6年3月份,张某来到新乡,正式与费某同居,并一直用“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的名义与费某交往。同居期间,张某始终不向费某透露半点关于自己工作的东西,还说国家安全局的所有都是保密的,自己不能违反规定,并且还编造各种谎言向费某要钱花。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在众多质问和怀疑下,张某慢慢就现出了原形。案发后,据调查,2016年3月至9月份,张某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费某现金5000余元。

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多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

律师说法: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九 

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 "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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