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致使家破人亡,传销行为如何定罪?

时间:2017-12-01 13:11:4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日,广东茂名警方侦破了一起传销案,传销组织以吸聚经济发展资金为由,发展的下线多为身边亲友,警方共抓获涉案人员144人。

传销致使家破人亡

今年3月,广东茂名地区150多名受害者,联名向警方举报了一个组织传销活动的团伙,该团伙从广西发起,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

据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潘壮介绍,该团伙自2010年起,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虚构中央操盘在北部湾(城市群)布局,暗中实施“国家秘密政策”,声称为北部湾吸聚经济发展资金。该团伙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在茂名组织和诱骗了大批亲朋好友及不明真相群众。

据了解,传销人员为了发展下线,将身边亲朋好友带到广西北海等地进行洗脑,参观虚假的投资项目。据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淩耀滔介绍,传销人员第一步就进行三天的集中“洗脑”,走12个流程,之后带所有被骗去的人员到广西的风景区,还有北海的金融区参观,宣传鼓吹这些与“1040”有密切联系。

该团伙宣称,加入“1040阳光工程”,每人需交纳69800元,发展下线的人数越多,提成越高,最多可获利1040万元,而团伙发展的对象多数都是身边的亲戚朋友。据警方透露,到目前为止,茂名应该有超过两三千人参加。其中部分参与者遭受家族塌方式经济崩溃,很多人甚至把房卖掉来参加。经过部署,近日,茂名警方展开行动,抓获涉案人员144人,捣毁传销窝点4个,彻底砍断了“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茂名发展的链条。

传销行为如何定罪?

一、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量刑标准的问题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最并罚。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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