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

时间:2017-12-09 10:55:0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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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打警察

近日,王某酒后在安福县金岸广场“金钱柜”KTV娱乐时,手指被划破遂向歌厅服务员索要创可贴,被拒后,便与歌厅老板发生争执,进而故意损坏红酒、手机等物品。

接到报案后,“110”处警民警赶到出事现场并口头传唤王某人回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遭到阻碍,后安福县公安局民警赶来增援,在强制传唤将王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将民警的鼻子打伤,上车时,还用脚将“110”出警车踢坏。

经鉴定,受伤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伤残程度为十级。案发后,王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3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采用暴力打伤执法民警致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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