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建黄色qq群,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17-12-16 12:18:17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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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建黄色qq群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甘某利用“腾讯QQ”聊天软件,以自有账号建了一个网络聊天群。短短 5个月内,成员便发展到了200余人。甘某以群主身份对该群进行管理,并且参与、纵容群内成员上传淫秽图片、视频、文字信息。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该群公共聊天窗口、群空间、相册等处查获淫秽图片54张及7个包含淫秽视频及信息的可下载文件,另在甘某手机内查获大量淫秽图片集与他人的淫秽聊天信息。经鉴定该 QQ群内及手机内提取的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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