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8 13:42: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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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病毒修改成绩
2008年12月9日11时33分,被告人孟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帝京路某室内,利用木马病毒程序进入北京教育考试院网上证书查询系统,为考生高某篡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
后经他人举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发现问题,并于2009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6月17日,警方将孟某抓获归案,从其家中搜出了大量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空白页。
庭上,孟某一改在侦查阶段不认罪的态度,认可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他同时提出木马病毒不是他植入的,而是他扫描网上程序时发现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增加,将高某的考试信息非法录入到北京市考试院网上证书查询系统的数据库中,严重影响了数据库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干扰了北京市考试院网上证书查询系统的有效运行,应认定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处罚。
何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利用病毒修改成绩,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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