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30 16:54:1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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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藏百部手机
参考消息报道称:6月30日晚上8点多,在入境客流中,一名中年女子引起了深圳罗湖海关关员的注意。关员初步判定其存在人身绑藏的走私嫌疑,于是让其通过金属探测门。探测门红灯亮起后,海关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
女子身上用束身内衣和腰封绕着在胸部和腰部两个部位各捆绑了一圈手机,每一圈码了至少四层的手机。一共102台苹果手机,整整齐齐、密密麻麻地用透明胶带缠住,再用束身内衣和腰封固定在身上。除此之外,在束身内衣和手机之间的一点空隙里,该女子还“见缝插针”地塞进了15只天梭表。经称重,这批涉嫌走私的物品总共约四十斤重,犹如一个活生生的女版“钢铁侠”。目前,当事人已被海关立案处理。
何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
其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 (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其二,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其三,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蜇、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私自携带102部IPhone手机入关,主观上是为了谋取利益,赚取中间差价,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关税,而且iPhone手机属于普通货物、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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