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1 16:58:45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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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是否构成受贿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高某是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第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对于公司确定合作的保洁公司具有决定权。2015年7月1日,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限为三个月。2015年7月,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高某提出,如果高某让丙公司通过试用期,并得以继续承接相关保洁业务,李某每月愿意给予高某3万元的好处费,高某表示同意。2015年10月1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承接了相关保洁业务。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李某每月通过丙公司财务人员夏某向高某持有的其亲属赵某某的某银行卡账户分13次转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87000元。
此外,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8月止,高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帮助林某获得相关区域的保洁业务。
法院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高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保洁公司人员给予的人民币417000元,为该公司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人民币417000元依法没收。
律师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高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高某不符合条件;但高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事后收取好处费,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仍应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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