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肉中加入罂粟壳粉,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时间:2018-04-09 10:39:0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为了使自己制作的卤肉口感更好,销量更佳,行为人在卤肉中加入罂粟壳粉,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为使自己制作的卤肉口感更好,销量更佳,行为人在卤肉中加入罂粟壳粉,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卤肉中加入罂粟壳粉
陈某经营一家饭店,为了增加其自制卤肉的香味,陈某于2014年在农贸市场一干鲜店购买了罂粟壳粉,先后分多次将其购买的罂粟壳粉加入其制作卤肉的卤水中。2016年5月26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经营的饭店进行检查,对陈某制作卤肉的卤水抽样检测。经检测,该卤水中含有吗啡、可待因成分。
法院判决:食品中加入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陈某在经营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说法:卤肉中加入作为非食品原料的罂粟壳粉,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案中,陈某为使自己制作的卤肉销量更好,特意加入罂粟壳粉,以提升自制卤肉口感。但罂粟壳粉是非食品原料,其中所含的吗啡、可待因成分对人体有极大伤害,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因为法院对陈某宣告适用缓刑,对于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宣告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以防对社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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