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杀而引发煤气爆炸,是否构成爆炸罪?

时间:2018-04-14 09:48:07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因感情纠葛,行为人产生轻生念头,在其所住居民单元楼内拧开煤气阀门又引发爆炸,是否是否构成爆炸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因感情纠葛,行为人产生轻生念头,在其所住居民单元楼内拧开煤气阀门又引发爆炸,是否是否构成爆炸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为自杀而引发煤气爆炸
2016年12月2日11时许,汪某因与男朋友陈某发生感情纠纷,去到陈某租住某居民区单元楼内,用剪刀剪断房内煤气罐的煤气管放煤气打算自杀。12时至13时左右,陈某回到出租屋,发现煤气管被剪断,便将煤气瓶的气阀关闭。16时许,陈某离开出租屋。汪某后又用水果刀、菜刀割腕自杀,然后躺在床上用被子盖住。17时许,陈某返回出租屋,发现汪某自杀,随即报警。民警、治安员、消防员陆续到达现场。汪某持刀逼退进入房间的治安员,将自己锁在房内。期间,处警人员在屋外闻到有煤气味,立即疏散周边群众,几次在屋外打开汪某所在房间的窗户透气,并告知汪某有煤气味,不要关窗户、不要打电话,否则可能引发爆炸。汪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将窗户关上。18时许,在汪某英打电话并手持水果刀敲击窗玻璃时,房内忽然发生爆炸。爆炸造成出租屋房间内小范围起火,部分财物损坏,出租屋门窗损坏变形,隔壁某机械厂一办公室窗户玻璃损坏;造成现场民警、消防员、治安员等人受轻微伤。
         法院判决:在居民单元楼内引发煤气爆炸,构成爆炸罪
汪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因自杀在居民单元楼内引发煤气爆炸,以爆炸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汪某因感情纠葛欲自杀,强行打开煤气阀门,使煤气弥散于房间内。在出警工作人员警告汪某煤气浓度过高,极易引发爆炸的情况下,汪某仍执意接打电话,最终引发煤气爆炸,造成在场人员受轻微伤,导致财物损毁。汪某虽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其打开煤气阀门系故意,在出警人员警告后仍执意打电话,对于引发爆炸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威胁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但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法院对汪某适用缓刑。
        结语:以上就是为自杀而引发煤气爆炸,是否构成爆炸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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