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4 22:33: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明知他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冻结账户,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以供他人转移非法所得,是否构成洗钱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明知他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冻结账户,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以供他人转移非法所得,是否构成洗钱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为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金融账户
2015年11月24日,某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相关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随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另案处理)找陶某提供个人账户给公司使用,陶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将其银行卡提供给高某,用于某公司接收该公司一分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2日,某公司一分公司将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26万元打入该账户。
法院判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构成洗钱罪
陶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陶某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以洗钱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案中,陶某明知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仍同意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的要求,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该公司一分公司转移资金,影响公安机关对于高某的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其违法所得是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陶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因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洗钱罪可单处罚金。
结语:以上就是为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金融账户,是否构成洗钱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