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7 17:40:37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行为人通过参加经营培训,在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开始经营行为,所售商品均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但之后被相关部门认定行为人参与的经营培训及经营行为为传销行为,此时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通过参加经营培训,在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开始经营行为,所售商品均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但之后被相关部门认定行为人参与的经营培训及经营行为为传销行为,此时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持合法手续在无意识状态下从事传销形式的经营行为
2005年8月,钟某经他人介绍在甲公司专卖店购买产品并成为该公司会员。之后其前往甲公司总部考察并接受培训。在了解甲公司的营销模式和营销制度后,钟某于2005年10月申请开设甲公司第62号专卖店,成为甲公司专卖店店主之一,店铺的租金、装修、工人的工资等均由钟某与其合伙人共同支出。同年11月,钟某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甲公司的会员直接向甲公司汇款后,凭借汇款单在各专卖店进行登记、选货。各专卖店将各会员的汇款金额和填报提货单的情况报给甲公司,甲公司发送产品后,专卖店按照会员填报的提货单发放产品,并根据报单金额在甲公司领取5%的开店补贴。同时,各专卖店按照甲公司的经营模式,向前来专卖店报单或咨询的人员宣传讲解甲公司的营销制度。2006年11月和2007年7月,工商局先后两次认定甲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七条所规定的传销行为。2006年10月,钟某关闭其专卖店。案发后,钟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时,不能定罪
钟某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钟某无罪。
律师说法:因权威行为使当事人足以确信其行为合法,不能认定犯罪
本案中,钟某经过甲公司培训,了解了甲公司的经营模式后,开设了甲公司专卖店之一,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实体系列产品,有相关质检及生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手续,有正常的销售经营活动,相关政府机构也对甲公司作了宣传推广工作。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依照一般人的认识程度,无法准确甄别甲公司从事的是传销行为,且相关部门对甲公司定性为传销行为是在钟某停止经营之后才做出的,也无法证明钟某在从事经营时明知是传销行为仍发展会员,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钟某从事了传销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法院最终判决钟某无罪。
结语:以上就是在无意识状态下,持有合法手续从事传销形式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