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连捅妻子两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时间:2018-05-06 22:22:4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因妻子辱骂丈夫母亲,遂持刀向妻子连捅两刀,致使妻子失血过多死亡,丈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因妻子辱骂丈夫母亲,遂持刀向妻子连捅两刀,致使妻子失血过多死亡,丈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丈夫持刀捅向妻子
2017年1月9日22时许,蒋某与妻子侯某在家中二楼因口角纠纷发生抓扯,被蒋某母亲劝开。蒋某认为侯某在纠纷中辱骂其母,遂到一楼拿了一把尖刀来到二楼东侧一卧室内威逼侯某道歉未果,即持刀捅刺侯某左胸部、左腹部各一刀,随后将受伤的侯某送至人民医院抢救。救治期间,蒋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削水果时误伤妻子侯某。次日零时许,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侯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腹腔脏器及大动脉致大失血死亡。之后侯某亲属表示谅解蒋某。
法院判决:故意持刀捅人要害部位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蒋某主观上明知持刀捅刺身体要害部位会致人死亡,客观上仍实施了捅刺侯某胸、腹等要害部位的行为,并致侯某死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律师说法:行为人明知捅人要害部位会致人死亡,仍客观实施该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蒋某明知持尖刀捅人要害部位会致人死亡,仍在与妻子发生争吵后用尖刀捅向妻子左胸与左腹部位,而这两处均有动脉,侯某因动脉被刺穿导致失血过多死亡,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刀刺向妻子后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并且陈述客观事实,而自首要求投案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蒋某不构成自首。鉴于蒋某事后获得了侯某家属的谅解,所以法院在对蒋某判刑时从轻处罚。
结语:以上就是持刀连捅妻子两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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