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传销组织后又发展下线,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时间:2018-05-08 13:08:1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行为人被熟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又积极发展下线,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被熟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又积极发展下线,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加入传销组织后又发展下线
张某于2011年经他人相邀到以做项目为名,加入一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成为其同学宁某的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进制,五级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以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以自己购买份额及所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人员所购买份额累计决定其相应级别。购买第一份额需交纳3800元,其中含500元的礼品钱,实际没有礼品,从第二份起至第21份,每份为3300元,购买21份共需交纳69800元,如一次性购买21份,传销组织会返还购买人19000元,实际需交纳50800元。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购买3-9份为组长,购买10-64份为主任,购买65-599份为经理,购买600份以上为老总。一个传销人员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传销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后在上线的安排、指导下,采用欺骗方法以联系亲戚、朋友到传销组织所在地做生意、帮忙等为由,将他人诱骗至传销组织所在地,后传销组织派人带领被诱人员接受传销组织人员所谓的讲解,诱骗他人接受“连锁经营”,“自愿”加入传销组织,新加入人员再以相同的方法诱骗他人加入,以此发展下线人员,下线人员再发展下线人员。被诱骗人员经“洗脑”,决定自愿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便筹集资金,在传销人员的带领下将现金存入以自己名义办的银行卡内,后将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交给所谓的“申购总管”。发展下线人员后传销组织会返还一定金额的返利,直接发展一名交足21份金额的下线人员可获返利约6000元,同时给其直接上线人员返利约1000元,越往下返利越少。张某发展的直接下线人员三名分别投资21份,每名下线人员又发展了人数不等的直接、间接下线及再往下层次的下线人员。2013年9月张某据其本人及所发展下线人数投资份额累计上升为老总级别,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共计45人,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资金累计:1935400元。
法院判决: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张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又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并缴纳传销资金,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其层级在3级以上,张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达“老总”级别,起到了一定的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加入传销组织后承担管理协调职责,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经熟人介绍,误入一名为“连锁经营”公司,实则为开展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其是受害人。但张某不思自救,而是深陷传销组织,介绍发展下线,达到“老总”级别,在传销组织中起领导协调作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张某由受害人变为犯罪实施者,张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语:以上就是加入传销组织后又发展下线,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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