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上撞伤他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18-05-12 10:02:08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行为人驾驶运渣车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上将他人撞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何罪论处?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驾驶运渣车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上将他人撞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何罪论处?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上撞伤他人
2016年7月10日18时许,朱某驾驶大货车运渣土,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该路段未竣工交付使用),没有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撞到玩耍的丁某(6岁),致丁某头部、左臂受伤。经鉴定,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大队非道路事故的成因分析,朱某与丁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违法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事后,朱某与丁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已支付部分赔偿款21万元,丁某的近亲属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路面上撞伤他人造成重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朱某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路面上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在非道路上撞伤他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朱某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上驾驶大货车运输渣土,因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撞伤正在玩耍的幼童丁某,造成丁某重伤。因事故发生在非正在使用的公共道路上,该道路还不使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范,因此朱某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一般规定,属兜底条款,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特殊过失犯罪,但朱某因疏忽大意未尽特别注意义务,造成一人重伤,因此,朱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结语:以上就是在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上撞伤他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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