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6 18:14:55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行为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是趁女方醉酒之际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是趁女方醉酒之际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趁对方醉酒欲与之发生性关系
2017年6月20日晚,王某邀请金某及吴某等几人一起吃饭。席间,吴某酒醉。后王某将其住宿的酒店房间的钥匙交给金某,让金某和吴某晚上睡在该房间。2017年6月21日凌晨0时许,金某将喝醉酒的吴某送至王某的酒店房间后离开。当日凌晨1时许,王某进入酒店房间,看见吴某躺在床上,遂趁吴某醉酒之机,欲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在褪去吴某衣服时,吴某被惊醒,将王某推开后逃离房间。
法院判决:利用对方醉酒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王某趁吴某醉酒之机,违背吴某意志,欲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并已着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王某强奸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说法:因对方不知反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仍应以强奸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某趁吴某醉酒之际,欲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王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王某趁吴某醉酒,在吴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性自由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以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成立强奸罪。但王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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