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前女友相见,控制前女友闺蜜相威胁,是否构成绑架罪?

时间:2018-05-21 22:53:3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因旧情未了,想与前女友再次见面,遂对前女友闺蜜实施人身控制,未达目的而又索要钱财,是否构成绑架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因旧情未了,想与前女友再次见面,遂对前女友闺蜜实施人身控制,未达目的而又索要钱财,是否构成绑架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为与前女友相见以控制前女友闺蜜相威胁
2015年底,党某与严某相识并交往,后严某与党某断绝了联系。2016年3月5日,党某得知严某与闺蜜闫某从外地归来,便通过闫某的男朋友张某联系到闫某,欲与严某见面,严得知后避而不见。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党某伙同张某在本市某医院门口与闫某见面,要求闫说出严某的下落。后因询问严某下落未果,便强行将闫某带至一公寓处对闫某实施人身控制。期间,党某对闫某进行殴打,并以实施强奸相威胁,逼迫严某前来相见。后又向严某提出拿5000元赎回闫某。当日8时许,严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在上述公寓内将闫某解救。
法院判决:绑架他人索取财物的,构成绑架罪
党某为达到与其前女友见面之目的,伙同他人挟持了其前女友的闺蜜闫某,对其进行殴打、威胁,未果后又向其前女友索要赎金五千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党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绑架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党某绑架闫某作为人质,要挟其前女友严某与其见面。绑架罪作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绑架罪,不论绑架目的是否实现。虽然党某与严某见面、索要五千元的目的均未达到,但党某绑架闫某的行为既已实施,就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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