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他人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数罪并罚?

时间:2018-05-25 10:26:07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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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临时起意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绑架他人后杀害被绑架人
2014年10月27日晚,施某和米某 (殁年18岁)经预谋,计划杀害一名出租车司机后向家人勒索财物。为此二人准备了电话卡、银行卡、塑料胶带等,并在一大山的半山腰处挖好坑,用于掩埋司机尸体。当晚计划因故未能实施。2014年10月29日21时许,二人再次来到挖坑处等待时机。期间,二人提议用胶带相互捆绑演练。当施某将米某手脚捆绑住后,产生控制米某向其家人索要赎金之念。在用胶带缠住米某嘴部时,因米某反抗,施某用胶带封住了米某口鼻的同时将上来阻挡的手和头缠绕在一起,待其无反应后,抬进事先挖好的坑中掩埋。2014年11月份,施某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以米某欠钱为由,向米某父亲及女朋友蒋某勒索现金5万元,因米某父亲、蒋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法院判决: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
施某与米某预谋绑架他人未果后,相互演习中施某产生将米某绑架并索要财物之念,并将米某杀害并掩尸灭迹,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判处施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律师说法: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一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施某临时起意,为勒索财物绑架米某,构成绑架罪;施某杀害被绑架人米某并将米某埋入事先准备好的坑内,以掩藏犯罪痕迹,依照法律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施某虽实施了杀人行为,但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结语:以上就是绑架他人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数罪并罚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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