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政府处理结果而在网上发表攻击性言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8-06-02 11:33:18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行为人因不满相关行政部门对自己的事件的处理结果,在网上发表攻击性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因不满相关行政部门对自己的事件的处理结果,在网上发表攻击性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因不满政府处理结果而在网上发表攻击性言论
2015年4月和6月,A县检察院对任某反映A县B乡C村村干部套取小麦补贴款及冒领占地租金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A县检察院作出答复举报人通知书,认定C村村干部李某等人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冒领小麦直补款以及冒领占地租金的问题,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建议将三人的违纪问题转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梁某代表A县检察院按照实名举报答复不公开程序向任某进行答复,同时送达了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并告之如不服可向上级市检察院反映。答复后任某明确表示对调查结论不服,第二天开始在大众论坛、百度贴吧等处以“反腐更好”、“寄信一封”的名义,发表了针对梁某的网帖,称梁某“祸国殃民”、“是贪官的保护神”等,其内容被大量浏览。
2012年11月17日,A县B乡C村北修建北外环路,任某反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2014年1月16日A县B乡人民政府出具答复意见书:“因拆迁补偿安置至今未达成协议,任某的房子至今未进行拆迁。”任某申请复查,王某作为A县信访局副局长负责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2014年5月4日A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维持了B乡人民政府答复意见。在复查意见:“在开挖管坑时,因挖枣树墩所伤及的房屋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任某仍不服,2014年8月11日,D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信访复核意见书,决定予以维持。2016年1月15日,S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证明:D市A县信访人任某信访事项已经过三级处理,并于2014年10月14日经省审核认定终结备案。任某对处理意见不服,自2015年9月份开始,多次在大众论坛等网站发布题目为“张某和王某坑害百姓”、“D信访局张某和王某公开说谎坑害百姓”的帖子,内容中多次提及“狼狈为奸”、“公开说谎”、“坑害百姓”、“狼狈为奸,捏造事实,坑害百姓,是苍蝇”等词汇,其内容被大量浏览。
法院判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
任某对梁某、王某的正常履职行为不服,未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而是采用在网络上发贴的方式,以寻求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但其所述内容却多处捏造事实,发表对他人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论,损害他人名誉,且所发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任某拘役五个月。
律师说法: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内容诽谤他人,以诽谤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任某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件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而任某对于处理结果不服,其未采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而是利用网络发布针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不符合事实的攻击性言论,使得网页点击量超五千次,严重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任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对于刑法规定的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其他是告诉才处理的,因此只有在梁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处理,未告诉的,法院不得主动处理。同时经过此案告诉我们,在遇到问题时,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否则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结语:以上就是因不满政府处理结果而在网上发表攻击性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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