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银行卡,是否成立盗窃罪?

时间:2018-06-17 10:52:35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行为人盗窃他人银行卡和密码,并利用窃得的银行卡与密码将卡内钱取出归自己所有,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盗窃他人银行卡和密码,并利用窃得的银行卡与密码将卡内钱取出归自己所有,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盗窃他人银行卡
2012年3月10日18时许,温某、杨某、谢某、毛某、开车来到某银行一自动取款机前,由谢某在外面望风,杨某丢钱转移何某注意力,毛某趁机插入一废弃银行卡至柜员机,何某误以为该废弃银行卡系自己的银行卡而将其取走,温某立刻到柜员机前将何某的银行卡密码修改后并取走。随后,温某与谢某来到银行一柜员机前,温某持何某的银行卡转账70000元至另一银行卡,并将转入70000元的银行卡交给谢某让其取钱,温某更换一柜员机后取现金4000元,然后又在一银行柜员机前取现金230000元。所得钱财几人平分。
法院判决: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温某、杨某、毛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律师说法:盗窃银行卡并将卡内钱据为己有,以盗窃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温某等人窃得他人银行卡,并将卡内钱取出据为己有。银行卡本身无大价值,但卡内钱财数额足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如果温某等人仅仅是窃得银行卡并未使用,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银行卡本身价值极小,但温某等人不仅窃取了银行卡并将卡内钱财取出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温某等人已构成盗窃罪。
结语:以上就是盗窃银行卡,是否成立盗窃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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