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拆迁款,构成何罪?

时间:2018-06-26 10:32:19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居民房屋拆迁款,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居民房屋拆迁款,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私分拆迁款
2003年10月8日,N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与N市W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委托协议,约定由W街办负责实施一地块一期交地范围内的集体房屋拆迁工作。同年10月15日,W街办与Y村委会签订拆迁委托协议,约定Y村负责上述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全部工作,总承包费用为1758万元。储备中心安排殷某到该拆迁地块督促推进拆迁工作。2004年7月,殷某事先与唐某(时为Y村党总支书记)、方某(时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员)(均已判决)商量,从拆迁款中套出60万进行私分,后由方某伪造了三套虚假的拆迁手续,唐某对这三套虚假的拆迁手续进行审批后,从拆迁款中套出60万元。殷某分得15万元,唐某分得23万元,方某分得22万元。
法院判决:利用集体组织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殷某伙同他人,利用集体组织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Y村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律师说法: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殷某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拆迁补偿款,而是利用唐某、方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房屋拆迁补偿款,唐某作为村党总支书记、方某作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员,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以主犯罪名定罪。殷某利用唐某、方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犯罪,殷某也应以职务侵占罪论。
结语:以上就是私分拆迁款,构成何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机构: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普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马友泉律师 > 马友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