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燃气公司人员达成协议骗取欠款,刑法对之如何认定?

时间:2018-08-26 21:08:28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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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冒充某燃公司人员,与他人达成关于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并以工程启动资金和设计费名义先后骗取他人钱财,按照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构合同诈骗罪。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冒充燃气公司人员达成协议骗取欠款,刑法对之如何认定

关某冒充某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经理,在该市某饭店内,与颜某达成关于该饭店的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并于2013年3月至4月间以工程启动资金和设计费名义先后骗取颜某人民币共计48765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关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冒充燃气公司人员达成协议骗取欠款,刑法对之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是合同诈骗罪较为常见的行为方式之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指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关某冒充某燃公司人员,与他人达成关于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属于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关某以工程启动资金和设计费名义先后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48765元,属于骗取财物,数额超过1万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关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在对关某的行为以诈骗罪进行认定时,还要看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最后还要结合其身份证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查询清单、存款回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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