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伤,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8-09-08 16:19:50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标题:将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伤,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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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民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将民警打成轻微伤,此种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将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伤,是否构成犯罪

2014年9月1日2时许,某市公安局所属一派出所接警:该市某小区大门被人用车堵住。民警张某某、刘某某在处理该警情过程中,陈某某驾驶一大型货车赶到,横在该小区门口,因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传唤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对其传唤过程中陈某某将民警某某打伤后逃逸。经鉴定,民警张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律师说法:将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伤,是否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陈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依法传唤配合调查,随后将调查的民警张某某打伤后逃逸。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对涉嫌酒后驾驶的陈某某传唤调查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民警张某某打伤,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性质为妨害公务行为,并且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结合效某的主观状态、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其构成妨害公务罪后,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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