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3 12:18:3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标题:公交站窃取他人手机,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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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他人财物不可侵犯,否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公交站窃取他人手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要受到刑罚处罚。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公交站窃取他人手机,构成盗窃罪吗
2014年8月24日20时许,韩某某在某市一公交车站,趁宋某某上公交车不备之机,盗窃宋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一部,在逃离现场中被宋某某及群众抓获。被盗手机经估价价值14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律师说法:公交站窃取他人手机,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韩某某在公交车站趁宋某某上公交车不备之机,盗窃宋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手机,属于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扒窃行为,对数额标准没有要求,只要有扒窃行为,即可构成盗窃罪。如果韩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为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结合其实施盗窃的书证、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其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在量刑时,还充分考虑韩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郝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并且退赔所盗取财物,可以对其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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