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6 11:53:2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冷血护工”,让人震惊,刺痛人心。一个老年公寓的护工,为何那般虐待老人?这一事件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怒,许多网民在论坛发帖,声讨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要求对“冷血护工”从严、从快、从重处罚。郑州市委、市政府在事件曝光后,也成立了由民政、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区两级事件调查处理小组。目前,护工郑焕明已经被治安拘留,待事实全部调查清楚后,进一步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但对“冷血护工”的处罚,涉及到法律问题,就不能受到外界干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调查取证,冷静处理。下面仅以报道所涉及的事实为基础,对郑州“冷血护工”案作一个初步的法律分析。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调查得到新的事实,则可能会对对本案的定性产生影响。
一、“冷血护工”不构成侮辱罪。
冷血护工案最吸引人眼球的是护工郑焕明强迫老人喝尿,所以有些网友,甚至有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护工郑焕明侮辱他人人格,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但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郑焕明强迫老人喝尿可以视作是对他人人格的侮辱,但是,侮辱罪所要求的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看到的、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而在媒体报道的本案中,护工强迫老人喝尿,是在凌晨,老人的房间里面,并非公共场所,并没有对老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故本案不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侮辱罪。
二、“冷血护工“不构成虐待罪。
根据媒体报道,护工总是凌晨3时左右把老人们拖起来,如果有老人不想起来,就抽老人耳光,殴打老人,甚至让老人喝尿,老人稍有反抗就遭打。所以,有人认为护工行为是在虐待老人,情节恶劣,所以构成虐待罪。这一认识也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护工对老年公寓老人殴打、凌辱人格,无疑是一种虐待行为。但是,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族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而护工郑焕明不符合刑法要求的主体条件,他与被虐待老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此案也不构成虐待罪。
三、“冷血护工“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人认为,护工强迫老人喝尿,是为获得精神刺激,开心取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有强迫他人喝尿而被判处寻衅滋事罪的案例,但在被判处寻衅滋事罪的案例中,违法犯罪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与本案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它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而本案中,护工并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侵犯的老人的人身权利,故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护工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如果虽以他人身体为侵害对象,但未造成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而造成一定程序的肉体疼痛,则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案中,护工虽有逼老人喝尿等虐待行为,但是,喝尿行为对人体虽有害,但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损害标准。而护工的其他行为,如态度恶劣、随意打骂,从报道来看,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故护工的行为也未达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护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护工的行为不构成以上犯罪,但护工的行为又是如此恶劣,是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无法对其处罚呢?其实不然,护工的行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对其处罚。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无以下罚款”。前面所说护工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并不代表他没有违法,只是说他违法情节达不到犯罪标准,不能按照刑法规定,定罪处以刑罚。护工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从媒体报道来看,护工除了强迫老人喝尿外,还有殴打老人行为:”老人在睡觉的时候还被绑着双手,身体也被绑在床上。只见护工在给老人解开双手后, 大声呵斥老人起床。由于时间太早,老人困得不想起床,护工就猛击老人的头部。”护工的殴打行为虽没有造成轻伤后果,但加上强迫喝尿等情节,可以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综上,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我们不能丧失理性,不能超越法律。护工的行为可以说是严重违背了中国的伦理道德,故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也触犯了法律。但对该行为如何定性,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我们不能头脑发热,而是要理性分析,作出正确判断。(本文作者:马友泉 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