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免刑”真的无碍司法公正吗?

时间:2011-06-21 11:42:26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据《现代快报》报道,46岁的司机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全国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这成为人们的一个共识。于是新闻媒体在5月1日期凌晨,便在各个城市的路口守候,各个地方的醉驾第一人应然而生。然而,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让人对醉驾入刑有了新的认识。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中,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人们恍然大悟,原来醉驾也可以不入刑。张军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一些法律专家呼吁出台司法解释,并认为“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然而,争论未停止,第一个酸驾免刑的案例已经出炉。可以让法律人士领教什么叫“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才算“社会危害性不大”,现在,终于有了这样一只“麻雀”可供解剖,不可错过。

从案情来看,王某的酒精浓度是83.06mg/100ml,刚刚超过醉驾标准,又是在深夜人少的地方醉驾,危害较小,所以法院认为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罚。但这和之前最高院副院长的那段引发争议的讲话有所不同。最高院指的是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是犯罪;本案则适用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的免于刑罚,即罪名成立,但不用“坐牢”。

法院的判决是作出了,但判决还未生效,当然,本案的被告人应该不会上诉,他是受益者。但如果检察院抗诉,则本案还有被二审改判的可能。即使本案判决生效了,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样的判决也不会对其他法院判决形成法律上的影响,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地方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都有可能。因此,现在就说首例“醉驾免刑”无碍司法公正为时过早,假如二审改判了,该如何说了呢?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无法阻止人们对本案的讨论。从法律上讲,本案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危险驾驶醉要不要规定情节?二是什么情节属于情节轻微?

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马友泉主任律师认为,首先,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

其次,本案的情节属于“情节轻微吗”?法律讲求平等,如果王某的醉驾情节算“显著轻微”,那么很多人的醉驾情节都不算严重。“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喝酒不大都是在晚上吗?如果喝完酒还没有达到夜深人静,那么是否可以再多喝一会儿,到夜深人静时再开车,就不用坐牢了?几点才算夜深人静,是十点、十二点?“道路上行人较少”,夜深人静还有那么多人出来干吗呢?行人较少的标准是什么,十个人?二十个人?由谁来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人都被抓住了,自己的前途全部捏在交警公安的手里,又有几个会顽抗到底呢?

同样是酒驾,可以免刑,也可以判一个月、三个月,也可以将高晓松判处最高六个月的拘役,好象判决完全凭法官的手感。在“醉驾必须入刑”这一底线之上,我们急切地期盼酌情量刑的具体标准的出台。若缺乏相关的法律标准,法官手中则自然握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定权。因此,尽快制定醉驾入刑的标准,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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