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案的成功辩护

时间:2011-06-30 09:36:23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3日,这一天常正山像往常一样,驾驶货车从绍兴出发,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处吃过晚饭,驾着车沿着01省道朝上海方向驶去,车上装载的是8.7吨的毛毯。车子在慢车道以每小时60公里行驶,这是他的习惯,他知道开快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还有两个小孩和母亲,他不能出事故,否则,一家人的生活将会更加艰辛。然而,命运却和他开了一个玩笑,在他刚刚驶离跨海大桥不久,在01省道林棣镇马宝狮路口和一个摩托车发生了碰撞,摩托车主被撞翻在地,被压在了汽车下,死了。自开车以来小心谨慎的他从没有发生过事故,他头脑发懵,不知道如何是好。他看着躺在公路上的人,确信是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掏出手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即他被带到了交警大队。当交警人员向他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的时候,他慢慢的回忆起来,他说他在01省道的慢车道行驶,车速是每小时60公里,由于自己车身较大,没有注意后面情况,当摩托车离自己只有10米的时候,才看见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原来是行驶在快车道的,但是,没过多久,摩托车突然向右转,也就是突然向货车这边打方向,想进入岔道。当常正山意识到对方的意图的时候,立即也向右拐试图避免碰撞并采取急刹,但由于距离太近,事故还是发生了,摩托车主当场死亡。其后才得知,摩托车主是一个吹打工,刚给一农家的丧事念完经准备回家,谁知却踏上不归路。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正山负事故的全责,对方无责。

律师辩护

事后,常正山的家属委托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马友泉律师为常正山的辩护人。马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多次赶赴浙江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倾听其陈述,并对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到检察院,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时马律师针对公诉方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有理有据地提出反驳意见: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正山全责不合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摩托车应该行驶在靠近非机动车道的最右边车道上,而被害人却行驶在最左侧的快车道上,很显然属于严重违规驾驶,其意图超车变道是发生碰撞的更本原因。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正山全责未立足于事实真相之上,是不合理的。

二,交警大队未对被害人进行酒精测试不合理。交警部门以被害人身体被碾压,透露崩裂,胸廓塌陷,无法抽血为由,没有对被害人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这是不合理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25条: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交警部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被害人酒后驾车的可能性非常大,首先,据证人言,被害人是在帮人处理丧事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据风俗,帮忙后安排酒饭招待是人之常情,结合案发时间,也应是吃饭后回家时间。再根据被害人驾车行驶的表现来看,正常行驶的人,不大可能会在快车道上突然向右转,导致大货车来不及避让,以致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害人酒后驾车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交警部门未进行酒精测试不合理。

三,案发后,交警部门任由被害人家属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家属,其公正性令人怀疑。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激动,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商赔款的过程中,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家属于交警大队,言明款到放人。当犯罪嫌疑人家属向警察求救是,而交警部门竟置之不理。其行为显然偏袒被害人一方,于国家机关的形象甚不相符。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考虑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当天下午常正山从看守所出来,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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